关于未经配偶另一方同意转让夫妻财产的规则

2024-08-11 04:56来源:本站

  

  

  亲爱的PAO,

  我是1980年结婚的。随后,我们收购了co涉及省内土地的法定财产。1998年,我丈夫在我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卖掉了我们的一处房产。买卖有效吗?

  Quennie

  亲爱的奎尼,

  在2021年3月2日gueno vs. Bautista, GR 246445一案中,最高法院通过助理法官Alfredo Benjamin Caguiao认为,在菲律宾《家庭法》生效之前,即1988年8月3日,如果婚姻和夫妻财产的转让都是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的,则该转让不是无效的,而只是可撤销的。另一方面,如果婚姻和共同财产的转让发生在该法典有效期间,则该交易视为无效,符合该法典第96条和第124条的规定。

  在《新民法典》生效期间(1950年8月30日~ 1988年8月2日),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的适用规则出现了混乱,但在《家庭法典》生效期间(1988年8月3日以后),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发生了出售或转让。

  然而,在最近的Belinda Alexander诉配偶Hilaria案(GR 256141, 2022年7月19日)中,最高法院大法官Mario v. Lopez通过设定以下适用法律和判例来澄清这一混淆:

  “因此,现在是法院澄清在未经配偶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涉及夫妻财产转让或负担的交易中所困扰的适用法律和判例的任何混乱的时机,这是决定受害方可利用的补救办法和规定诉讼期限的。在此关头,本院认为,适用法律的日期必须超过配偶结婚之日,必须从未经配偶另一方同意而转让或负担夫妻财产之日起计算,即:

  “1。在《家庭法》生效之前,未经妻子同意而转让或负担夫妻财产的行为不是无效的,而仅仅是可以撤销的。适用法律为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六条及第一百七十三条。妻子可在交易后10年内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和

  “2。在《家庭法》生效后,未经法院授权或配偶另一方书面同意而转让或负担夫妻财产的行为无效。适用的法律是《家庭法》第124条,但不影响1988年8月3日以前取得的财产的既得权利。除非不同意的配偶接受交易或得到法院授权,否则可在同意的配偶和第三人的继续要约无效之前提起宣告合同无效的诉讼。”(强调提供)

  根据前述规定,由于您的婚姻发生在《新民法典》生效期间的1980年,但您的夫妻财产出售发生在《家庭法典》生效期间的1998年,因此该出售被视为无效。显然,未经配偶另一方同意而转让或出售夫妻财产的日期是确定适用法律的重要日期。

  我们希望我们能回答你的疑问。这个建议完全是基于你方所叙述的事实和我们对此的理解。当其他事实被改变或阐述时,我们的观点可能会发生变化。

  编者按:《亲爱的PAO》是公共检察官办公室的每日专栏。阿科斯塔局长的问题可发送至[电子邮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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